研究生能否毕业,应该由导师来决定吗?
给予导师自主 "来决定研究生能否毕业,前提是要保护学生的" 上诉权 "。
最近,针对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代表提出的 "改革我国博士生和硕士生毕业考试制度,给予导师自主决定博士生和硕士生是否可以毕业,释放研发精力" 的建议,教育部在答复中说,这一建议对改进高校研究生科研成果评价标准具有很大的启发作用,下一步将 "全面采纳"。今年下半年还将颁布 "研究生导师行为守则",这清楚地界定了研究生导师的指导责任。
这个消息引起了热烈的讨论,一些人喜欢它,其他人也喜欢它。支持者认为这将更有效地履行导师的 "第一责任人" 的责任,并严格控制研究生毕业的质量。然而,一些人表达了担忧:一旦导师掌握了研究生能否从 "生与死" 中毕业以夺取权力," 这会导致滥用权力吗?
近年来,高校研究生与辅导员的关系引起了人们的广泛关注,这主要与一些高校的负面事件有关。例如,个别学生因无法正常毕业而感到沮丧甚至情绪低落;此外,一些研究生向导师报告免费工作,并被挤进劳动力大军,等等。这些或多或少都与一些导师的言行不当有关,都指向同一个问题,即导师在高校培养研究生的权力和责任的界限在哪里?
必须指出,在大学里,研究生和导师之间的关系并不完全平等,研究生往往比较薄弱,在这方面,如果我们单方面加强导师的 "自主性",个别导师必然会设置额外的障碍,导致学生推迟毕业,换句话说,导师能否很好地利用这种自主权,在很大程度上取决于导师本人的专业水平和道德素质。
不难理解,为什么舆论对导师的 "权力扩张" 感到担忧,希望 "铁老师" 能尽职尽责地培养每一个 "流水研究生",同时给出一个全面、客观的学术评价,这有点理想化了。
但也要注意的是,我国高校是一个复杂的生态系统,不仅存在导师权力过大的问题,而且在一些学校和学科中还存在着错误的指导权问题,导致辅导员缺乏独立的角色。
这在文科研究生的培养中更为突出。尤其是在毕业环节,论文的选题由行政管理部门统一安排的专家组进行审查。有的专家不擅长,但往往要发表意见。无论是否由专家投票,导师的意见都可能得不到尊重。
毕业论文答辩前的审计在外部审计专家的盲目评价中起着决定性的作用,但哪些专家将论文交给行政部门是由行政部门随机决定的,可能无法按照论文的内容发送给真正知道如何做的专家,这一切都是所谓的以所谓的 "严格统一管理" 为名的所谓 "严格统一管理",是以虚假教师的名义,出于权利和责任的原因,以虚假教师的名义进行的。
因此,在高校培养研究生的过程中,导师的权力是太大还是太小,没有统一的答案,但总的来说,导师比学生更有主动权。
要让导师自主决定博士生和硕士研究生能否毕业,就必须明确如何充分发挥这一自主权,建立防止权力任意性的支持机制,特别是自治不能简单地成为导师的 "决策权",甚至是 "威权主义"。
在现代社会,导师和学生本来是两个平等的权利主体,考虑到两者在现实层面上的不平等,教育管理部门在实行导师自治的同时,要建立相应的申诉和救济机制,有效地保证学生的合法权益不受侵犯。
研究生培训不同于本科生,我们必须给导师在学生培训过程中充分发挥作用的空间,帮助学生根据自己的能力进行个性化培训,从而充分发挥每位研究生的潜能。但是,在这个过程中,我们也应该高度警惕一些不好的现象,在导师自主权和学生表达合理要求的权利之间建立充分的平衡。
也就是说,导师在否决研究生论文是否通过时,必须在制度上保护学生的上诉权和公平仲裁权,这样才能从根本上为导师自治的实施创造良好的制度环境。